当事人嘉兴俊羽传媒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以上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名单及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吊销企业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名单》)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