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公开目录 > 市人力社保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483734492681J/2025-1010450900 发布机构: 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5-12-2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9  14:36 浏览次数: 打印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文件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文件精神:自202411日起,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省参保范围、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标准,其中工程建设基准费率暂不作统一。文件要求各地在全省统一调整前,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由各地合理确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我市从20244月调整基准费率为1.46‰以来,按项目收取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已严重入不敷出,已亟待提高费率。

二、主要内容及解释

(一)基准费率: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2.37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时间:从202611起执行新标准。

(三)要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新的基准费率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养老工伤保险科(吴建华 电话:88197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