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700/2025-1010456166 | 发布机构: | 建设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5-12-26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建〔2025〕91号 |
| 统一编号: | FTXD16-2025-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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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新就业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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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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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党政办、各镇(街道)党政办、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需求,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现将《桐乡市新就业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6日 桐乡市新就业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范围,更好地改善新就业职工的住房条件,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和《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1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条件 新就业职工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主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3.主申请人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3年; 4.主申请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5.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6.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货币财产低于我市公布的标准; 7.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且未享受过我市人才安居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8.家庭成员名下最多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9.家庭企业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投资的非住宅类房产按照购置时完税价格,视同申请家庭企业投资额。 二、申请程序 1.主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渠道进行申请。 2.市建设局在4个工作日完成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交材料。 3.自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定期在桐乡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复核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有异议并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从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最多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保障标准 新就业职工保障实行依申请保障、应保尽保制度。获得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的保障家庭,按户保障每月500元(折算享受面积为40平方米,每平方米12.5元),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保障家庭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与市建设局签订公租房租赁补贴合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租赁补贴凭房屋租赁合同发放,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发放。 四、其他规定 1.家庭成员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 2.在保家庭中原主申请人在保障期间中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租赁补贴暂停发放,待恢复缴纳后,继续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连续中断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自动终止保障资格。 3.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其原主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局报告,经复核,市建设局作出维持、改变或停止公租房保障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追缴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桐乡市新就业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桐建〔2021〕180号)同时废止。 桐建〔2025〕91号关于印发《桐乡市新就业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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