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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89W/2026-1010533561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4-1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桐交〔2026〕14号
统一编号: FTXD17-2026-0001 有效性: 有效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桐乡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5  18:02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乡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桐乡市公安局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5日     

 

 

 

 

 

 

 

 

桐乡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运营、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范发展慢行交通,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遵循“企业主责、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多方共治”核心原则,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为重点,推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服务

(二)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项工作协调机制,由交通运输、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建设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困难问题,负责对运营企业申报的施划停放点位进行多部门联合勘验工作,对运营企业日常服务质量开展联合评价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政策制定与统筹协调工作;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总体规模评估、服务质量评价等工作;负责行业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负责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负责对驾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查处涉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停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破坏园林绿化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相关市场主体登记;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或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建设部门配合产权单位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区依法设置、建设与管理;指导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

三、车辆投放规范

(一)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三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规模评估工作,根据规模评估结果,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车辆投放机制,明确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向社会公布。当投放车辆已达到评估数量上限时,实施总量控制

(二)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和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申请的停放点位布局符合相关要求;施划停放点位前须按规定报备并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确认,不得擅自施划点位;在提供租赁服务前,应当按照投放政策,签订规范运营服务协议,按规定办理车辆上牌登记。其中,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使用专用号牌,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等功能,并安装车辆电子标签、专用标识。经营者应按照管理要求报送车辆运营相关数据,将相关数据信息完整、准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不得违规超范围、超量投放。

四、车辆停放规范

(一)经营者要充分采用电子围栏、90度定向停放、蓝牙道钉等技术手段,落实车辆定点停放、入点入框、停放整齐;明确告知用户可停放区域和禁停区域,及时提醒和规范停车行为;鼓励设置用户用车奖惩制度、记录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积极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二)经营者须按统一规范要求施划停放点位,并安排专人管理,落实点位秩序维护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要加强停放点位秩序管理,及时调度清运,维护良好的停放点位秩序和市容环境。

五、安全管理规范

经营者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投放车辆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头盔,不得改装、拼装、加装及解限速;强化充换电管理,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换电场所,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充换电作业;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应当在车辆上提供告知服务,告知使用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规载人,遵守交通法规等注意事项;鼓励推广租用车辆人脸识别、车辆防逆行等技术,严禁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六、运营服务规范

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施划停放泊位及投放数量要求开展运营,并合理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管理人员和运维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和转运,落实相关设施设备管理,针对节假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制定、落实专项保障方案,确保安全有序。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公布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明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6515日起施行。其他通过线下方式租赁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