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MB1602660R/2026-1010563666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6-07-2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农〔2026〕85号 |
| 统一编号: | FTXD65-2026-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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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桐乡市生猪收入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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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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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缓解生猪收入波动对养殖主体的影响,根据《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猪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农发〔202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桐乡市生猪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健全生猪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稳定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全面保障重要农产品稳定供应。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生猪收入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需求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尊重生猪养殖主体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生猪收入保险。 (四)协同推进。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监管支局等协同推进保险工作,并进行相应指导和监督。 三、方案内容 (一)投保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猪养殖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年出栏育肥猪达1000头(含)以上,或自繁自养场能繁母猪存栏头数达50头(含)以上; 2.饲养场所位置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饲养场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场内建筑物布局合理,符合饲养要求,能保证饲养质量。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不含能繁母猪和种公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生猪”): 1.按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2.投保时生猪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3.投保生猪已投保中央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的,投保时须提供所有生猪养殖保险的保单,包括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保单以及商业性生猪养殖保险保单。 (三)承保机构 本方案由政策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共保体共保经营。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疫病、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养殖保险生猪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收入=保险金额 实际收入=Σ[每月实际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头/公斤)×每月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赔款(元) 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赔款,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和商业性生猪养殖保险中获得的赔款。 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指生猪的体长达到130厘米(不含)以上。 每月实际价格以保险期间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fzggw.zj.gov.cn/col/col1621092/index.html)发布的每月生猪出栏价格为准,若某一月未发布生猪出栏价格,则参照前一月次已发布的数值进行理赔结算。 每月实际出栏数量根据保险期间内每月实际检疫出栏数量确定,全年实际出栏数量=Σ每月实际出栏数量(头) (五)保险金额及数量确定 每头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生猪价格和约定出栏重量确定,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头) 每头保险金额=约定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公斤)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规模场年设计出栏产能、实际存栏数量及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数量确定,且最高不超过中央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数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数量为准。 约定价格分为13.2元/公斤,13.6元/公斤,14.0元/公斤,14.4元/公斤,14.8元/公斤,15.2元/公斤,15.6元/公斤和16.0元/公斤8档,具体以投保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发布的近12个月或近6个月或近3个月生猪出栏平均价格的1.05倍(含)为参考值(就高值),并综合考量生猪养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约定出栏重量结合农户实际饲养情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数量为准。 (六)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七)基准费率 基准费率
费率调整系数
注:新承保业务费率调整系数为1.0。 (八)配套补贴政策 1.保险费补贴。桐乡市财政对年度内投保的养殖户予以每头生猪26元的保费补助,超过部分由生猪养殖户自行承担,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保费补贴清算。 2.保险费及缴纳。养殖主体需足额缴付自缴保费后方能享受财政补贴。养殖主体未持续参保,导致因脱保而产生的额外保险费,全部由投保人承担。每头生猪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九)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收入跌幅系数 收入跌幅=(保险收入-实际收入)/保险收入 不同收入跌幅对应收入跌幅系数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情形1:当全年实际出栏数量与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之和≤约定出栏数量×90%时,实际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实际收入=Σ[每月实际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头/公斤)×每月实际出栏数量(头)]+Σ每月实际价格(元/公斤)/12×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约定出栏数量(头)-保险期间内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赔款(元)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收入跌幅系数×(全年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头))/约定出栏数量(头) 情形2:约定出栏数量×90%<当全年实际出栏数量与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之和≤约定出栏数量时,实际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实际收入=Σ[每月实际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头/公斤)×每月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赔款(元)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收入跌幅系数 情形3:当全年实际出栏数量与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之和>约定出栏数量时,实际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实际收入={Σ[每月实际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每月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赔款(元)}×约定出栏数量(头)/[全年实际出栏数量(头)+符合出栏条件但死亡的生猪数量(头)]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收入跌幅系数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障措施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监管支局、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市“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镇(街道)、村三级网络服务作用,方便农户承保和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并收到完整理赔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结清赔款,并做好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就理赔依据、计算方法、市场价格的采用方法等与养殖主体利益关系密切的内容做好解释说明。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保险条款按保险公司备案后的条款执行。《关于印发<桐乡市生猪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农〔2025〕69号)同时废止。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桐乡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桐乡监管支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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