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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MB1602660R/2026-1010494949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2-13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桐农〔2026〕15号
统一编号: FTXD65-2026-0001 有效性: 有效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桐乡监管支局
关于印发《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7  11:43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拓展农业生产主体融资渠道,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将《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桐乡监管支局

                        

 

                        2026年2月13日        

 

 

 


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实施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开展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旨在拓宽农业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丰富“三农”领域贷款抵押及增信方式,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缩小城乡、区域、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先行示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指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内涵和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作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金融政策导向和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二)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已办理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备案的农业生产设施。

(三)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从事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种植或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贷款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的手续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产权权属明晰,未进行过其他抵押,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合法处分权,且抵押物具备良好的流通变现能力;

3.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设施产权证明或其他有效材料。

4.承包经营需提交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抵押则需提交土地流转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需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的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的,还应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公司办理的,还应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的强村公司办理的视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需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的决议。

(二)下列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不得设定抵押:

1.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2.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3.已列入征收或征用范围的;

4.土地流转经营权已过期或剩余年限不足以覆盖贷款期限的;

5.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行业或产业、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导向及环保、用地、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要求;

2.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稳定,信用记录保持良好,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3.具备明确且合理的投入产出规划,预期经营效益良好。

4.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明,或提供其他能够证实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的合法材料;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借款人通过获得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可将其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购置、维护升级等资产性投入,以及种苗、饲料、兽药、人工费用、土建工程、农资采购、农机农技服务等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三、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需提交贷款申请,对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附带所有必要的抵押资料。

(二)贷前调查。贷款机构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详尽的贷前调查,涵盖但不限于:

1.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投融资行为、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及贷款用途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调查与核实;

2.核实借款人对农业生产设施的权属清晰程度及对抵押物的日常管理状况,确保抵押物管理安全且有效;

3.抵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借款人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4.对借款人抵押物的合法性、优先受偿权进行评估。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综合考虑农业生产设施的产权类型、变现能力、市场价格波动及价值稳定性因素,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估,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的价值可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或经由双方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评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四)签订合同。借贷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贷合同,抵押合同中需明确用于抵押的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安排、抵押权实现方式等要素。

(五)抵押登记。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行登记制度。农业设施装备等担保融资业务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办理登记的当事人需核实确定抵押物相关信息,确保抵押物产权清晰明确,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贷款发放。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额度,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和未来经营收益预期,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原则上应不超过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规模。

1.对采用畜禽养殖圈舍、渔业养殖场所、大型养殖机械、棚室、看护房、机械等资产抵押的,可综合采用市价法或成本法等测算,合理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2.除上述方法外,还可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或经由双方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评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3.贷款人应合理确定抵押率,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抵押率。

(二)贷款期限。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期限可综合考虑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权属、使用期限,以及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农业经营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贷款人应结合借款人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鼓励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利率优惠。

五、贷后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建立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档案,定期或不定期与登记部门、借款人核实回访,实地查看,并严格监控产权变更情况。鼓励贷款人采用智慧化及现场监管方式,如安装电子监控、悬挂监管标志等,以有效识别和监管抵押物。

(二)贷款期间,贷款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存续期检查,强化对借款人资金流向及贷款用途真实性的审核力度,并密切监控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定期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估,评估市场价格、流动性、处置便利性、风险相关性等。如发现抵押物担保的信贷资产质量有明显不良倾向的或抵押物出现流转、出售、损毁及贬值等情形的,可要求借款人及时补充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三)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是否到期,需办理注销时,须经抵押权人确认后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由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设定抵押权的农业生产设施,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禁止其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二次抵押贷款。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债权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或借助农业农村部门等机构的信息资源,实现资产的转让,亦或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后,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追偿。

(五)支持和鼓励贷款人对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客户经理积极性。对因发生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逾期和不良贷款,未发现内外勾结、挪用资金、虚假骗贷及其他违法违规和道德风险的情形,可对有关人员给予尽职免责。对于存在违规操作及道德风险的行为,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风险防范

(一)探索建立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多元化风险分散机制,拓宽保险业务范围,提升参保率和覆盖面,鼓励借款人积极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保险等机构深化合作,加强与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协同,通过“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政策性农业担保”“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保险”等创新融资模式,有效满足农业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信贷需求。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3月16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如本实施方案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桐乡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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