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0025597996/2026-1010557872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6-06-0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
| 统一编号: | FTXD56-202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
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
|||||||||||||||||
|
|||||||||||||||||
|
| |||||||||||||||||
政策解读 |
|||||||||||||||||
|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管理监督工作,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发生在桐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不含农村宅基地内临时堆放及就地就近用于村内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地址:桐乡市春华路115号),举报电话:0573-89383636,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奖励范围 接受下列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 (一)擅自处置、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行为; (三)未经核准,违规设置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场所的行为; (四)其他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奖励条件 (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举报人反映的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对举报人提供符合受理范围的违法行为线索经由行政机关、公检法查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予以奖励。 (二)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首个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三)一个举报线索经查证后作出多个处理决定的,以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二)举报内容已被执法机关发现或查处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虚假举报或恶意举报的; (四)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四、奖励金额 根据行政机关、公检法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经核对,案涉个人的,奖励举报人100元;案涉单位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举报事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涉案金额巨大的,具体金额由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五、奖励领取 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资金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局应当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经办纪律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奖励情况等信息,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采取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 八、举报责任 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举报活动,不得无事实、无依据、虚假、恶意举报或经人授意举报套取奖金,造成干扰公务和行政资源浪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九、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建筑垃圾管理举报受理登记表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 建筑垃圾管理举报受理登记表
登记人: 受理单位(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