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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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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桐乡峰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桐乡市轩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等65家企业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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