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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6〕第00032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9-11  16:32 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6〕第00032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浙江布仑丹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执法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本机关将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6〕第000328号)以公告形式送达。请你公司自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本机关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华路115号)领取该告知书纸质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瑞鹏、廖望           联系电话:0573-88098717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11日  

 

 

 

 

浙江布仑丹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6〕第000328号)摘要

 

浙江布仑丹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2026年05月28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上半年,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恒兴路221号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为光伏板车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认定,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经桐乡市城乡测绘中心有限公司测绘,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为2024.37平方米。经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对应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玖仟肆佰壹拾元整(¥1199410.00)。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现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浙自然资规〔2025〕25号)“330215041000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从重;适用形式: 有下述情形之一,3.违法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构筑物;处罚标准: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9%以上10%(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工程造价9.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壹佰肆拾陆元叁角壹分整(¥109146.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公司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周瑞鹏、廖望

联系电话:0573-88098717

联系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华路115号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