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请阅读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桐乡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桐乡市发展大道1500号
办公时间: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573-81897003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领导及分工;
2.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政府工作报告、实事项目、通知公告及其他工作信息;
6.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人事任免信息;
7.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1.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2.使用方法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导航类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类目对应的目录列表,点击条目名称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关键字查询:输入关键字,与关键字匹配的目标项会被列表显示,点击条目名称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3)全文检索:输入任意词汇,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该词汇的目录项都会被列表显示出来,点击条目名称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四)公开形式
1.公开途径: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公开:“桐乡市人民政府”之政务公开栏目(网址http://www.tx.gov.cn)、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公示栏等。
2.查阅场所:申请人可以到桐乡市各个伯鸿城市书房查阅相关政府信息。
(五)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x.gov.cn),进入政务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按格式要求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即可。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联系地址:桐乡市发展大道1500号桐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05室
办公电话:0573-81897003
邮政编码: 3145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桐乡市发展大道1500号桐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05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1897003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自行从本指南附件下载并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受理机构
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党政办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向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的承办机构是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573-81897003
(四)受理程序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