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本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华路11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573-88032325
传真号码:0573-88021363
邮编:314500
依申请公开受理网址:http://www.tx.gov.cn/col/col1580160/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本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本局局领导成员及其分工;
(2)本局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
(3)本局依法公开的部门文件;
(4)本局工作动态;
(5)本局年度计划、总结;
(6)本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本局人事任免;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政策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意见征集、意见反馈、人事任免、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规划、计划总结、公告公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方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通过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x.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向社会公开。其他辅助公开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方式等。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本局依法受理向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本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局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本局信息公开受理点(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华路115号7楼707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tx.gov.cn/)在“政务公开”点击“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从本指南附件下载并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局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局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局不予公开。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局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上级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本局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桐乡市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本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参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评估的方法,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doc
2.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