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89W/2021-109599 | 发布机构: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2-23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交〔2021〕21号 |
统一编号: | FTXD17-2021-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监理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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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开发区)、市交投集团,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监理行业管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提升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9〕184号)、《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交〔2019〕184号)、《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20〕25号)、《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2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施工监理招标基本要求 (一)凡列入交通建设计划,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监理项目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施工监理项目可通过竞争性方式或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承包人。 应当进行招标的施工监理项目,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小型交通建设工程多个项目的监理招投标活动可以一并依法进行,应避免采取入围或竞争性谈判模式确定承包人。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年度打包或捆绑招标的方式提高单个施工监理项目服务费用,切实发挥社会监理作用。 小型交通建设工程是指不含隧道工程、中桥(梁式中桥除外)以上桥梁工程的三级以下公路工程,内河300吨级以下码头的港口工程和五级以下的航道工程。 (三)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7年版)、《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7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应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简称综合评估法)”,评标专家应从相应行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施工监理招标备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在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编制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完成后,在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桐乡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备案表》(附件1)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 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桐乡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结果备案表》(附件2)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监理服务费用管理 (一)施工监理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施工工期确定的情况下,监理服务费用应以平均人月费乘以监理服务人月数进行计算。平均人月费应以保障监理服务质量为前提进行确定,监理服务人月数应按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进行累加确定。 对于施工工期不确定,采用年度打包或捆绑招标的施工监理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应以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结合公路技术标准等级,取2.6~3.0的费率进行计算。 (二)监理服务费用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工程实际,条件允许情况下适当提高监理服务费用,分阶段按期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运行。因监理单位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四、监理人员履约管理 (一)监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监理资格证书或者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合同中列明的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对于小型交通建设工程,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监理人员可以兼任3个以下工程项目监理岗位,且监理试验检测可以采取监理检测见证的方式进行。 (三)监理人员监管。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主要管理人员履约考勤制度,对于主要管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天数到岗的或未经同意擅自长时间离开工地现场,要严格遵照合同约定课以违约金。交通主管部门将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到岗、随意兼职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作为监理单位当年度信用评价的扣分依据。 五、监理信用评价管理 (一)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施工工期不少于4个月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均列入浙江省监理信用评价;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且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均列入全国监理信用评价。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监理单位将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监理人员和总监综合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自评,相关评价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和总监综合的自评结果、评价依据等进行初评,相关资料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列入浙江省监理信用评价的公路水运甲、乙级及专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总监综合的信用评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由建设单位按照季度提交初评材料;丙级资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和总监综合的信用评价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由建设单位按照年度提交初评材料。 六、本意见适用由桐乡市交通运输局主管的所有交通建设工程。 七、本意见由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桐乡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备案表 2.桐乡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结果备案表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23日
(注:平均人月费计算监理服务费说明。监理服务费=平均人月费×监理服务人月数。如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为8个月,监理人员4人,则施工准备期监理人月一般计1人月,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的监理人月一般为施工工期×监理人员数量(即8×4=32人月),缺陷责任期监理人月一般计1人月,则监理服务人月数为34人月。取平均人月费为2.4万元,则监理服务费=平均人月费×监理服务人月数=2.4万元×34=81.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