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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2-13390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6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石门路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6-16  15:44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打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区石门路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在本机关网站(www.tx.gov.cn)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也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桐乡市梧桐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3-88621399。

地址:市区中山东路818号612室。

桐乡市梧桐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573-88629057。

现场接待: 市区梧桐街道环南社区一楼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

附件:市区石门路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附 件

市区石门路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市区石门路南侧地块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配套落后,居住环境较差。实施本项目有利于改善该区域居民的生活环境,优化基础设施配套,提升老城区城市品质。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复兴南路、南至复兴南路46-13号弄、西至梧桐派出所、北至石门路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4日公布的《关于市区石门路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户约34户,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4月22日公布的《市区石门路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45日内。

(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3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

1.住宅

房源一:期房,位于复兴路东侧、广福路南侧、康泾塘西侧、绿都景苑北侧的康泾铭苑(暂定)住宅小区。拟提供高层住宅,户型面积分别为85平方米、105平方米和12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下同);

房源二:期房,位于春阳路东侧、文丰路南侧、庆丰路西侧、秋华路北侧地块。拟提供高层住宅,户型面积分别为85平方米、105平方米和125平方米。

上述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不少于产权调换实际需求数量的1.1倍,其中房源一占比2/3,房源二占比1/3,交付时间自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36个月内。

2.商业

房源:期房,位于复兴路东侧、广福路南侧、康泾塘西侧、绿都景苑北侧的康泾铭苑小区(暂定),提供与实际需安置商业房屋等同数量的产权调换商业房屋。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文华路西侧的康乐小区。

八、选房原则、程序和价格结算

(一)选房原则。住宅房屋按照“面积从近、套数从紧、户型从大”的原则进行选房。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从就近面积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按照户型从大原则选择两套及以上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二)选房程序。按被征收人签约的先后排序,参加选房顺序号统一摸号,凭摸到的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摸号、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三)价格结算。住宅房屋:在可安置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评估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评估价格的130%结算。住宅房屋及商业房屋的具体价格由评估机构比照该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并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九、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五)提前签约奖励。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前签约的,按照其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实际天数,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奖励总额为基数,给予每天万分之二的提前签约奖励。

十、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六)提前签约奖励。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前签约的,按照其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实际天数,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奖励总额为基数,给予每天万分之二的提前签约奖励。

十一、产权调换相关规定

(一)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1.可安置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85平方米)的,按85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含共有产权)合法住宅的,应将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均为高层住宅,因此在前面优惠价基础上再给予10%的优惠,优惠后的实际价格为评估价的76.5%。

(二)商业房屋的产权调换

以被征收房屋店面间数为标准,调换相同数量自然间的商业房屋,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之间的差价。

按商业用途认定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提供商业房屋进行调换。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属旧城区改建项目,依法应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届时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已办理出售审批手续的公有住房,审批效力同时终止,由公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公房承租人拒不腾退承租公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腾退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在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腾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被征收人以获得的货币补偿在本市购置住宅房屋,且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均可免征契税。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拥有房屋合法继承权的遗产继承人。

(四)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出租的公有房屋按承租人作为计户依据。

(五)办理房屋腾空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六)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石门路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