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97996/2023-104132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02-28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关于《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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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我局经研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了《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现就《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规定,司法部负责推进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制定并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明确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动态调整免罚清单。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等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上述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裁量权力。 开展“不予处罚”工作,是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建立容错机制,提升企业营商环境,也是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经营环境,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有效减轻市场主体创业负担,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原则、适用条件、不予处罚清单、实施流程。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模式。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执法、坚持教育引导、坚持过罚相当。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保障执法程序合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徽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实行不予处罚。 (三)适用条件。即当事人被发现存在可以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同时,对适用条件也进行了明确:1.属于近一年内在桐乡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违法;2.实际危害后果轻微;3.违法行为及时改正;4.属于《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详见附件)所列处罚事项。 (四)《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清单共涉及5个领域33项处罚事项。其中消防领域的4项处罚事项符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量罚阶次。其余的29项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裁量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化,我局将对其他可以适用不予处罚的领域另行公布。 (五)实施流程。对于适用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立即改正或者按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已整改完毕的,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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