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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5098/2015-86135 发布机构: 石门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15-09-25
组配分类: 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石政〔2015〕104号
统一编号: FTXD71-2015-0001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石门镇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23-06-25  17:17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为妥善处理城镇居民危旧房屋,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保护古镇风貌特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地经验,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危旧房屋改造工作与古镇保护、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坚持节能节地环保和绿色低碳,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着力改善人居环境。

二、改造范围

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原则上需鉴定为危房的各类建筑。

三、改造方式

权属人自愿申请,分为政府回购和自主维修两种方式进行改造。

(一)政府回购:房屋权属人向所在行政村、社区递交申请,交由石门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石门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现场踏勘、初审,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拆迁办参照《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详见附件1)、《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等相关政策予以回购,签订好回购协议,收回权属证书,并办理好其他相关手续。

(二)自主维修:房屋权属人向所在行政村、社区递交申请,交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石门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层高、原层数、原结构”的原则,由规划建设管理站会同土管、城管部门对维修方案进行初审,报镇土地联审会议审核同意后,办理好相关维修手续后进行维修。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牵头负责监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3.石门镇国有土地上危房维修审批表

石政[2015]104号(关于印发《石门镇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