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005098/2015-86135 | 发布机构: | 石门镇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5-09-25 |
组配分类: | 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石政〔2015〕104号 |
统一编号: | FTXD71-2015-0001 | 有效性: | 失效 |
关于印发《石门镇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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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城镇居民危旧房屋,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保护古镇风貌特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地经验,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危旧房屋改造工作与古镇保护、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坚持节能节地环保和绿色低碳,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着力改善人居环境。 二、改造范围 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原则上需鉴定为危房的各类建筑。 三、改造方式 权属人自愿申请,分为政府回购和自主维修两种方式进行改造。 (一)政府回购:房屋权属人向所在行政村、社区递交申请,交由石门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石门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现场踏勘、初审,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拆迁办参照《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详见附件1)、《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等相关政策予以回购,签订好回购协议,收回权属证书,并办理好其他相关手续。 (二)自主维修:房屋权属人向所在行政村、社区递交申请,交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石门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层高、原层数、原结构”的原则,由规划建设管理站会同土管、城管部门对维修方案进行初审,报镇土地联审会议审核同意后,办理好相关维修手续后进行维修。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牵头负责监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3.石门镇国有土地上危房维修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