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005098/2023-139945 | 发布机构: | 石门镇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11-29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石门镇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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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妥善处理城镇居民危旧房屋,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保护古镇风貌特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石门镇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2015)107号 三、主要内容 《石门镇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暂行)》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危旧房屋改造工作与古镇保护、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坚持节能节地环保和绿色低碳,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着力改善人居环境。 (二)改造范围。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原则上需鉴定为危房的各类建筑。 (三)改造方式。权属人自愿申请,分为政府回购和自主维修两种方式进行改造。政府回购参照《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等相关政策予以回购;自主维修由部门现场踏勘后,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层高、原层数、原结构”的原则,办理好相关维修手续后进行维修。 (四)附件。《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门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石门镇国有土地上危房维修审批表。 四、实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石门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盛伟峰 联系电话:0573-8861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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