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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58585/2020-102529 发布机构: 市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0-10-20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文件编号:
桐乡市税务局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8-08  16:12 来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税务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桐乡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上级局和桐乡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履行税收职能,努力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和廉洁的税务机关。

三、市局工作准则是: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四、市局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以及市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市局领导职责

五、市局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六、市局领导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顾全大局;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七、市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市局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市局机关和全市税务系统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市局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局长在外出差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组长长时间外出,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市局领导代为处理。

第三章 履行税收职能

十、市局要按照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收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有关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十一、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整顿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十二、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持续平稳增长,推进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十三、加强税收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现代化。

十四、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创新纳税服务手段,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十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税务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完善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推进桐乡税务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局建立健全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通过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听取纳税人呼声等方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七、市局负责拟定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上报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建议,部署全局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局的重要事项,市局年度会议、培训、外事、研究课题计划,市局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大宗政府采购和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纳税人重大权益和公民重大利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市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桐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确保具有可操作性。

二十一、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局的政策规定;凡属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类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标准,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市局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清理自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报嘉兴市税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十二、市局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政策法规部门要加强执法督察,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办,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市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开办税制度,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

二十四、凡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税收政策性文件、征管制度和办法以及内部工作文件,涉及纳税人权益和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纳税人和公民广泛知晓的事项,除涉密的以外,均应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市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以及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局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六、市局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处罚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咨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等重点环节。

二十七、市局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涉税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和反馈。

二十八、市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局要强化对各部门的督促检查,严格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提高税务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强化作风和廉政建设

  三十、市局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一、市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纳税人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二、市局领导要严格遵守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三十三、市局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章 完善计划总结及报告制度

三十四、市局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市局各部门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三十五、市局各部门应在年中向市局(办公室)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思路。

三十六、市局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落实机关值班制度,对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以最快速度上报,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十章 落实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市性会议两类。

局内会议包括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和重点工作分析会。

全市性会议包括全市税务工作会议、全市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全市性专业会议。

三十八、局长办公会议由市局领导,办公室、监察室及市局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重要情况、讨论重要事项、研究工作措施,包括: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指示;讨论市局拟定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听取市局检查组、调研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各部门请示市局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重大税收政策和工作举措;对税收收入、税收管理、队伍建设、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专题分析等。

三十九、局务会议由市局领导、市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负责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传达省市税务工作会议、省市税务系统年中工作会议、省市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局的贯彻落实意见;总结月度工作,制定月度工作计划;通报全市税务工作形势,协调市局各部门工作。

四十、局领导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由市局领导、市局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沟通、研究、协调有关专项工作或专门事项等。

局领导碰头会议由市局领导、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研究讨论专项工作、突发事项,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部署工作措施等。

重点工作分析会由办公室承办,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局领导、市局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汇报交流重要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重点,协调相关工作事项等。

四十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会议主题涉及的主办部门负责。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记录和纪要整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其他部门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由局长审定后发布。

办公室要及时将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列入督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四十二、局内会议必须由指定成员参加会议,指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他人代替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员的,应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除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外,不得迟到、早退,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会议发言力求简洁明了。

四十三、全市税务工作会议根据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市局实际情况召开,一般安排在年初,由办公室负责主办,机关有关部门协办。

全市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根据上级局工作部署及市局实际情况召开,由监察室主办,机关有关部门协办。

四十四、全市性专业会议由市局各部门承办,分管局领导审批。会议主要任务:召开贯彻落实上级局专项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各专项性工作等。

四十五、上级局在桐乡召开的会议由经办部门签报,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由相关部门会同办公室承办。

第十一章 规范公文审批

  四十六、市局各部门处理公文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文秘工作规范(试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四十七、市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市局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要税收政策、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文件,由局长签发。

以市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以市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重要的税收政策征求意见稿,须呈送局长、分管局领导审阅,回复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其中领导批示件以上行文格式回复。

四十八、涉及两个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拟文单位的分管局领导批示后,提请公文内容涉及的其他局领导审核后再发,或者提请局长签发。

四十九、办理公文凡内容涉及税收政策的,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涉及局内其他科室的,应当送有关科室征求意见并会签。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的公文,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五十、市局部门之间对文件内容有意见分歧的,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协商,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涉及重大问题的,应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主办科室应先与局外有关单位协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五十一、办公室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市局行文,市局各部门不能以部门名义向其他部门单位、外派机构正式行文,只能以便函的形式向其他部门单位、外派机构职能科室行文。

五十二、办公室及公文承办部门加强对公文的督查催办工作。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送审公文、会签公文的督办、催办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市局机关的办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及紧急公文的督查催办。市局领导批示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办,各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批示要求认真办理。

五十三、市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桐乡税务网站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五十四、市局应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用好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着力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类文件,除秘密件及其他不宜在网上传输的文件外,一律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处理;以市局或办公室名义对全市税务系统内部发布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不另行下发纸质件。

五十五、市局切实加强文件缮印管理。市局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市局印章,必须经市局领导或者由市局领导授权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批准。

五十六、市局各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交本部门文书整理、归档,定期向市局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电子文件应在本部门办结后分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二章 严格工作纪律

  五十七、市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外事等方面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坚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十九、市局工作人员要自觉厉行节约,抵制铺张浪费和奢靡之风。市局严格财务经费管理规定,对各项费用列支,必须由主管业务科室的负责人签具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销审批。未经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具审核意见的,办公室不予报销。

六十、市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局有关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市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

  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批准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信息。

个人以非职务(单位)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调整等重要内容,并文责自负。

六十一、市局严格会议管理制度,不得安排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超规模、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向纳税人转嫁会议费用。

六十二、市局加强各类培训管理,除列入人事教育科年度培训计划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外,因工作需要安排计划外培训的,应报经局领导批准。因业务需要举办面向纳税人的培训,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经费。严禁市局各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举办盈利性培训班。

六十三、市局应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严格宣传纪律,对外新闻宣传归办公室统一管理。各新闻单位来市局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单位接待办理。

市局各部门对外宣传报道,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需向新闻单位公布的材料,送办公室核稿,并经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交新闻单位对外刊发,涉密信息的发布还应经局保密委员会审核。重大税案在未结案前,不得向社会公布。

市局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严禁向税务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

六十四、市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局主要领导出访、市外出差或休假等,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局报告。市局其他领导出访、市外出差或休假等,应当经局长批准。市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外出差或休假,应当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六十五、上级局领导、兄弟省市县局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来市局检查、指导、考察、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接待。上级局处室、兄弟省市县局其他领导来市局检查、指导、考察、商谈工作,根据工作内容由对口部门为主接待,办公室配合。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十六、本规则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