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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5093/2024-123471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1-30
组配分类: 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屠政〔2024〕11号 有效性: 有效
屠甸镇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1  14:24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桐农〔2023〕49号)、《关于实施“强村富民”计划深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桐委办发〔2021〕29号)和《关于印发屠甸镇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工作规划(2023-2025 年)的通知》(屠委〔2023〕18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全力推动屠甸镇在乡村产业振兴、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中走在前列,特制定本措施意见。

一、稳固农业生产底线

(一)守牢粮食生产安全底线。对配合开展麦稻相关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且取得明显成效的,每个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0.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100亩以上粮食高产示范方,参加市级高产竞赛未获奖的种植大户,给予不超过0.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由村集中统一流转并实际种植水稻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内和以外,分别给予所在村每年每亩400元和300元管护资金补助;对列入市级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百千万”工程建设计划且上级给予补助的项目,除市补资金外,缺口部分镇财政给予60%配套支持。

(二)守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对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对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并实际运用的;对新建农产品检测室的;对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正常开展检测业务并上传检测数据的,给予不超过市补资金30%的配套支持。

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农业高能级平台建设。对纳入长山河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等农业平台并通过市级部门立项的农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限额30万元。

(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由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钢结构单体大棚(限于鲜食蔬菜生产),连栋大棚(不包括玻璃温室),喷滴灌,现代化食用菌种植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畜牧养殖棚舍,农产品生鲜冷库,农业生产管理配套用房(不包含装修)等生产性设施,经市级部门立项并给予补助的,给予不超过市级补助10%的配套支持。

(五)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粮食生产类项目,给予不超过市级补助金额10%的配套支持。推广油菜种植,对规模种植50亩以上的,根据市级补助面积,给予每亩不超过100元补助。

(六)支持农业数字化发展。新建的数字化农业设施设备项目(数字传输网络、视频监控、物联传感、病虫害监测等),经市级部门立项且享受市级补助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限额30万元。

(七)支持推广新型种养栽培模式。鼓励发展稳粮、增效、提质、生态等多方面功能的稻渔综合种养新模式。对开展稻渔综合种养模式面积100亩以上,且沟坑占比符合市级相关规定的,按市级补助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亩补助。同一田块不得重复补助。

(八)支持培育新型农业主体。鼓励农业主体争先创优,支持农业企业参展营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主体性荣誉称号(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不超过市级奖励30%的配套支持;对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嘉兴市级以上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和参加由省农业农村厅和商务厅指定的境外重点农业展会的,给予不超过市级奖励20%的配套支持。

(九)支持农业品牌化建设。鼓励发展特色农业品牌,提升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对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特色精品村);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对新获得由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主(承)办农业展会并获得金奖;对新创建和延续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市级奖励30%的配套支持。

(十)支持农业招大引强。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态循环农业、特色农业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保鲜、种子种苗等重大农业项目,经市级部门审批立项,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配套补助。

(十一)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科研合作,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等各类农业科研项目,经市级评估达到预期目标任务并给予补助的,给予合作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限额5万元。

(十二)支持乡村业态融合发展。支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认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基地(点)、最美田园、美丽农场等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收储并改建农房或租用农房发展乡村民宿、农家乐、休闲咖吧等业态的村,按投资额或年租金,根据市补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三、拓宽增收致富渠道

(十三)支持共富发展。鼓励实施共富项目,对各行政村实施低收入农户“持股增收”,建设以村级为单位的共富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建设全镇性的共富项目,奖励补助通过“一事一议”解决。

(十四)支持扩中提低。对低收入农户新租赁土地发展农业生产,土地租赁2亩以上,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租赁土地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不超过200元的租金补助;对低收入农户新建1亩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单体标准钢结构大棚、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按照现有补助标准上浮不超过20%给予补助;对低收入农户新创办农家乐(民宿)、农家小吃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4万元。

(十五)支持收益分配。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基础上,支持有可分配收益的村经济合作社按章程开展股份分红,增加农民收入。对实施成效显著的村,分红金额户均不低于400元,镇财政根据市补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十六)支持样本统计对纳入城乡住户调查的村,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四、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十七)推进乡村建设扩面提升。对纳入市级未来乡村、省级未来乡村、省级历史文化村等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行政村,根据市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十八)推进乡村基础提质增效。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经市级部门批准的项目,除市下拨建设资金外,缺口部分镇财政给予50%配套支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设施维护、运管费等根据市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保障绿化长效管护,根据各行政村绿化养护面积、养护质量和考核成绩,按照市级补助资金总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完善农村公厕建设布局,对经市级部门批准的农村星级公厕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十九)推进乡村环境全域秀美。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开展月评比、季PK,曝光存在问题情况,晾晒红黑榜单,将人居环境整治纳入对村年度考核,并建立整治成效与乡村建设类项目挂钩机制,对成效差的村取消本意见规定的项目补助申报资格。深化农村水环境提升,对通过市级验收的“碧水”绕村建设项目,根据市补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二十)推进集体资产市场经营。支持壮大经营收入,对各行政村新建或购置对村级集体经营增收明显的村级经营性物业项目的;共建或单独建造农业大棚及设施、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农产品保鲜、农产品展示展销、涉农电商等高标准农业设施或农旅配套物业等集体经济项目的;新建满足本村需要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农村便民服务用房项目的,经市级立项后,根据实际市补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市镇补助总额每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优先安排提升村项目。

(二十一)推进联合发展“飞地抱团”。鼓励先富带后富,在市级平台、城镇商业区、产业园区等区位条件较好、产业集聚度较高的黄金区域,对符合规划要求,由各行政村联合抱团兴建标准厂房、两创中心、三产经营用房、农贸市场、公寓、停车场等村级集体经营性项目,给予支持保障。

五、加强农村人才招引

(二十二)大力引进农业科技人才。对2023年1月1日起新引进50周岁及以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工(一级)、农民高级技师,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3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从业补贴。其中,农民高级技师申领从业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工(一级)申领从业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申领从业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正高职称人员申领从业津贴总额不超过4万元。对引进35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成功引留人才5-10人、10人以上两个区间,分别给予所在单位不超过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引才留才奖励。

(二十三)大力引进乡村基础人才。扶持一批乡村工匠、农村手工艺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名师工作室”,连续3年给予每年不超过0.5万元的运营补助;加强高素质农民队伍建设,对在农业企业就业的专技人员,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不超过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给予最高1000元的按实补助;对农民参加农业类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不超过学费的10%给予补助;对参加农业农村厅“头雁”、农业农村部“领雁”培训的农业主体负责人,给予不超过个人出资部分10%的补助。

(二十四)大力引进创业创新人才。吸引优秀青年到农村创业就业,对年龄35周岁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镇范围内初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且登记注册3年内,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3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第一年1万元,第二年0.5万元,第三年0.5万元。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镇现代农业企业中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不超过0.2万元的就业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六、附则

(二十五)中央、省财政以及市专项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省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市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所有配套的补助、奖励、支持等,以符合市级文件要求、享受市级补助为前提。

(二十六)同一主体(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扶持条款。

(二十七)本意见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按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并符合市级文件要求。

(二十八)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两次抽检不合格、存在违法用地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本意见所涉相应奖励补助予以一票否决。

本措施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已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实施期间如需调整,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