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公开目录 > 市人力社保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483734492681J/2024-128326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4-2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4  15:25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文件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文件精神: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省参保范围、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标准,其中工程建设基准费率暂不作统一。文件要求各地在全省统一调整前,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由各地合理确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

二、主要内容及解释

(一)基准费率: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46‰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新标准。

(三)要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新的基准费率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养老工伤保险科(吴建华 电话:88197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