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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须知: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