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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700/2020-97864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0-07-2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桐建〔2020〕69号
统一编号: FTXD16-2020-000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公布建设单位租赁国有人防工程租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03  09:04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桐城委,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根据《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桐乡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公布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租赁国有人防工程租金标准等事项。

1.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租赁国有人防工程租金标准如下:

(1)梧桐城区(绕城公路内)3.4元/平方米、月;濮院、崇福、高桥、乌镇城区2.9元/平方米、月;其它地区2.3元/平方米、月。

(2)实行整体租赁的,按上述标准的80%结算。如遇周边车位租金价格明显低于上述标准等特殊情况,经核实讨论,可酌情调整结算标准。

2.国有人防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使用,使用开始日原则上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日。

3.国有人防工程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价格调整后前期已签订整体租赁协议(在有效期内)并已交清租金的不作调整。

4.国有人防工程租金的收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