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院镇国贸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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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濮院镇国贸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6月25日起,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www.tx.gov.cn)以及本项目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通告如下: 一、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本次收到被征收人意见1条,即要求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住宅改变商业用途认定,并将商业相关补偿事宜在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 二、意见采纳及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资料,并通过现场实地查看,确定被征收房屋住宅改变商业用途情况属实,采纳被征收人“将商业相关补偿事宜在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的意见。该住宅房屋改变商业用途的认定及补偿工作按《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 总体来看,本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采纳的被征收人意见,在补偿方案中增加非住宅相关补偿事宜,并在产权调换相关规定中明确住宅改变商业用途房屋不提供商业用房进行调换的规定。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增加“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奖励” 1.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2.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5.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6.提前签约奖励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前签约的,按照其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实际天数,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奖励总额为基数,给予每天万分之二的提前签约奖励。 (二)增加“住宅改变商业用途房屋的产权调换” 根据《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商业用途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提供商业用房进行调换。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院镇国贸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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