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公开目录 > 市发改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559617/2023-138246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9-0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桐发改〔2023〕84号
统一编号: FTXD02-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4  16:06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 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文件精神,经成本监审、征求意见和集体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省一级幼儿园由650/生·月调整为700/生·月;

省二级幼儿园由560/生·月调整为600/生·月;

省三级幼儿园由420/生·月调整为450/生·月;

准办幼儿园由300/生·月调整为330/生·月。

二、调整时间

2023年秋季开学执行新标准。原《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桐发改价〔2018〕28号)同时废止。

三、要求

1.各公办幼儿园要做好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公示宣传工作,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2.本次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幼儿园等级以最近评定(验收)公布的等级为准等级提升后收费也要遵循以上原则。插班生收费标准与所在班级保持一致。

3.各公办幼儿园要做好低收入家庭学前教育的保障工作。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教育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398

桐发改价〔2023〕84号.pdf